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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宝财与曲秋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财,曲秋敏,雷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财,男,4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龙江县.被执行人曲秋敏,女,40岁,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雷云峰,男,43岁,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申请人李宝财与曲秋敏、雷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雷云峰、曲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宝财劳务费6110元,并以611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李宝财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在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秋敏、雷云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宝财于2015年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曲秋敏、雷云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宝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曲秋敏、雷云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宝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李宝财如发现被执行人曲秋敏、雷云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