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伏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伏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041号原告王某。被告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伏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