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公行、廖冶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公行,廖冶明,吴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2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公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郑希武,行长。被执行人廖冶明,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小娟,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6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冶明、吴小娟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嘉和公寓3幢4单元1807室(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470**号、c00047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4-89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2527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廖冶明、吴小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浙0782执25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廖冶明、吴小娟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嘉和公寓3幢4单元1807室(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470**号、c00047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4-89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6)浙0782执252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