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小民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918号罪犯刘小民,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小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小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58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一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