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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余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余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余某刚,男,汉族。申请人江某与被执行人余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3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刚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9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