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某波、梁某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307刑初83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波,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石河镇。被告人梁某山,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溪口镇。因本案,上述两被告人于2015年1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6]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波、梁某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2015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波、梁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波组织参赌人员在被告人梁某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小区18号一楼的小店赌“三公”,杨某波承诺每晚按照抽水的多少给梁某山分成。2015年11月20日晚,杨某波组织20多人在上述地点赌“三公”,次日凌晨,民警查获该赌档,当场抓获杨某波、梁某山及参赌人员共23人。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波、梁某山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波、梁某山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波当庭表示只是去了梁某山的店里玩了三次,每次给200-300元,没有抽水给梁某山。表示认罪。被告人梁某山辩称杨某波没有分水钱给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波组织参赌人员在被告人梁某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小区18号一楼的小店赌“三公”,杨某波承诺每晚按照抽水的情况给梁某山200元至300元好处费。2015年11月20日晚,杨某波组织20多人在上述地点赌“三公”,次日凌晨,民警查获该赌档,当场抓获杨某波、梁某山及参赌人员共23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扑克牌八副、麻将桌一台、人民币13680元、书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波、梁某山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波、梁某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某山提供场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梁某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扑克牌8副、麻将桌1台、假币100元,依法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1358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安首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