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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历得奎与被告宗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得奎,宗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049号原告历得奎,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223041966********,住吉林省大安市烧锅镇。被告宗志强,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105041957********,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原告历得奎与被告宗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历得奎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历得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