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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德超、王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德超,王玉梅,单树良,王坤,张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796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诉讼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彬,该联社员工。被告唐德超。被告王玉梅。被告单树良。被告王坤。被告张谊。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德超、王玉梅、单树良、王坤、张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