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凤鸣与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鸣,李伟杰,马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82号申请人王凤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伟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艳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凤鸣与被申请人李伟杰、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艳红在北安市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