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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凤鸣与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鸣,李伟杰,马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82号申请人王凤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伟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艳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凤鸣与被申请人李伟杰、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马艳红在北安市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