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终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盈信(苍梧)造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盈信(苍梧)造纸有限公司,樊展文,陈妙红,陈妙凤,樊锦涛,佛山市顺德区重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樊展文。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盈信(苍梧)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蔡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樊展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妙红,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审被告陈妙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樊锦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重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樊锦涛。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4月5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