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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龚某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无业。2007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无业。1997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1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8月20日。2015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龚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渝011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龚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和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砍刀三把、手电筒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龚某伙同原审被告人杨某非法拘禁并殴打被拘禁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龚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上诉人撤回上诉亦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郑文健审判员 马成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昌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