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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华新、李好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新,李好勇,张修宇,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胡华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好勇,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修宇,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健,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修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修宇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修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修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有存款(账号:62×××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修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账号:62×××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