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希中与张少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中,张少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942号原告:李希中,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少典,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希中与被告张少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希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为1570元,由原告李希中负担。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