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青岛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生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文生,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洪党,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鲁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