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58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闫贵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