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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10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兴淀公路旁(津围公路29号)。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卫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泓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