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土畜产品公司与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土畜产品公司,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285号原告昌图县土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文俊,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土畜产品公司与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查找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审理,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图县土畜产品公司对被告刘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昌图县土畜产品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