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刘群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刘群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528号原告张庆军,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楠,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群宗,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刘群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庆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