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庆军与刘群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军,刘群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528号原告张庆军,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楠,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群宗,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刘群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庆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