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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小珍、吕春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珍,吕春琼,北流市民乐镇通宝布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珍,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吕春琼,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北流市民乐镇通宝布包厂,住所地北流市民乐镇南庆村坡口组。负责人吕春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81号等15份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吕春琼、北流市民乐镇通宝布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338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小珍等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春琼在北流市民乐镇新旺村根山二组有征地补偿款收入256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春琼的收入人民币256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