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志强、刘淑环与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刘淑环,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225号原告:李志强,居民。原告:刘淑环,居民。被告: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跃进南路帝景湾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吴云玲。委托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刘淑环与被告山东郓城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刘淑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刘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强、刘淑环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桂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