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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万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万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3663号原告扎赉特旗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职务经理。被告万红梅,女,汉族,38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扎赉特旗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万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0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扎赉特旗恒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英 鸽审判员 张 栓 柱审判员 初 文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朝力格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