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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岑光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光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68号罪犯岑光崇,又名岑建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枣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光崇犯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9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8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岑光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岑光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岑光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岑光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光崇减去有期徒刑九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