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恩飞与李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飞,李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张恩飞,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李明东,男,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589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李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查明,李明东和江敏共有黎塘镇龙岩路61号广西黎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宿舍15号楼3单元602号房(宾阳房权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明东和江敏共有的广西黎塘耐火村料有限公司职工宿舍15号楼3单元602号房(宾阳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