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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韩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3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辩护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朱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起,张凤云(已判决)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通过提供被告人韩某交给其的赌博账户及密码,并雇佣王某(另行处理)负责电脑操作等事宜,招揽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营利。2015年12月16日晚,乐某某、彭某某、陈某甲、杨某某、茅某某、吴某某(均另行处理)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查,案发当日,涉案赌博账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90,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凤云的供述、证人乐某某、彭某某、陈某甲、杨某某、茅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仇某某、李某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图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账户及密码给他人用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晓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虹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