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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钟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民初153号原告钟某,女,汉族。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原告钟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茂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夏天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聚少离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人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我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和小孩抚养教育等问题发生争吵。2014年5月,我离开被告家到外面租房居住,夫妻之间分居至今。2015年6月10日,我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法官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半年多以来,我与被告依旧分居至今,已有两年未见过面,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我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我愿意每月给予500元抚养费至其18岁止。被告黄某甲答辩称,我同意离婚,儿子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夏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黄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自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问题时而发生争吵。2014年5月15日晚,原被告又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钟某离开被告黄某甲到外面租房居住,夫妻开始分居。2015年6月10日,原告钟某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被告自2014年5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回来看望过原告及小孩,原告钟某以其与被告两年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又查,原、被告婚后无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有起诉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答辩状、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但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及小孩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建立和加深,尤其是2014年5月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到外面租房居住生活至今,被告也离家外出至今,期间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7月13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无和好迹象,现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黄某甲也同意离婚,因此,原告钟某请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小孩黄某乙的抚养问题,因被告黄某甲答辩时要求由其抚养,且小孩黄某乙已随被告父母生活多年,故此,现原告钟某要求婚生小孩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抚养,其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黄某乙十八周岁止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黄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黄某乙由被告黄某甲负责抚养,原告钟某应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三、现各人以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债务各自清偿。本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雄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