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建华与 王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宋建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广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华,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龙胜,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王杰因与被上诉人宋建华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山,宋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0日21时27分,王杰驾驶无号牌轻盈电动自行车沿亳州经济开发区龙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野味饭店门口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行人宋建华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倒地后又撞向在路边停车位内停车的皖S×××××号小型轿车,致宋建华受伤。该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亳公交认字[2014]第01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杰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建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建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6653.24元。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2日鉴定,宋建华因被电动车撞到致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合并尺骨茎突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限120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60日。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宋建华的具体损失为:医疗费6653.24元、误工费8166元(68.05元/天×120天)、护理费6261.60元(104.36元/天×60天)、交通费270元(30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伤残赔偿金49678元(24839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8000元,计款81728.84元。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亳公交认字[2014]第01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杰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建华无责任,予以确认,故王杰应赔偿宋建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款81728.84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宋建华诉求的财产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宋建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款81728.84元。二、驳回原告宋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由王杰负担。王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期间,上诉人未收到任何法院通知,也未收到开庭传票及相关手续,被上诉人举证的鉴定结论法院也未依法通知上诉人,严重剥夺了上诉人一审期间的诉权,程序错误直接导致实体错判,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宋建华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王杰称一审法院未向其履行送达手续,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中依据王杰户籍登记的住所地通过邮递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查无此人”送达未果,一审法院后于2015年8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王杰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以上送达经过在一审卷宗均有记录,王杰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剥夺其一审期间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青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