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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东南都嘉华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130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301号广东南都嘉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98号1201、1301。法定代表人:毛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玩玲,原告职员。被告: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妹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溢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