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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米秀芳与呼毕斯哈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秀芳,呼毕斯哈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米秀芳,女,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敖镇丽景园。委托代理人纪世平,亲友被执行人呼毕斯哈拉图,地址昂素镇苏力迪嘎查。申请执行人吕强与被执行人达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664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