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燕华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燕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燕华。曾因骗取少量公司财务,于2003年9月被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诈骗,于2004年2月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敲诈,于2006年6月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再因招摇撞骗,于2014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0月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1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6月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25日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燕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燕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任燕华到常州市金坛区天霸汽修厂内,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苏D×××××现代轿车后备箱内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1条、硬盒黄鹤楼1916香烟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3550元。被告人任燕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燕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任燕华的前科情况,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9)丹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浦口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本院(2015)坛刑二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书、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燕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燕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任燕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燕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任燕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被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燕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50元应予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