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泰安××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泰民一终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1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