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125号申请人:刘永平,男,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严来慧,男,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梅村。申请人刘永平与被执行人严来慧运输合同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赣中民四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永平于2014年3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赣中民四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凌慧明执 行 员 涂香斌执 行 员 邱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