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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955号罪犯王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青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青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洋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洋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鲁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