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杜金保与被告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保,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854号原告杜金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王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保与被告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保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王宝自行协商解决,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赵雨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杜金保负担。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