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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杜金保与被告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保,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854号原告杜金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王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保与被告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保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王宝自行协商解决,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赵雨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杜金保负担。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