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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莫某绑架、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38号罪犯莫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贺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莫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桂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莫某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莫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58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0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5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5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莫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33.1分;获2013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