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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武诉被告郭清明、魏丹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武,郭清明,魏丹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043号原告孙建武,男。被告郭清明,男。被告魏丹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武诉被告郭清明、魏丹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建武负担。审判员  白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