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824号原告顾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刘发钧,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原告顾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财产保全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原告顾某名下价值共人民币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