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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玉勤与许映泉、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勤,许映泉,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201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勤。被执行人许映泉。被执行人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孙正明,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许映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许映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勤与被执行人许映泉、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安高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勤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3707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映泉、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映泉、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映泉、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勤同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