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678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莫裕连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莫裕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67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莫裕连,女,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4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其作出的三管案(中)【2015】20号行政处理决定经本院(2016)粤0607行审2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确认并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莫裕连应自行拆除搭建的防盗网。被执行人莫裕连未按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设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核查拆除情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将核查的情况回复本院,且未对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设施,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鉴于此,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