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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良军与董俊国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军,董俊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1205号原告张良军,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云南驿信用社职工。被告董俊国,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军诉被告董俊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良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原告张良军承担。审判员  王向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