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成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成章,贾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66-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孙成章,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贾聪明,女,1988年5月8日出生,其他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冀0984执4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孙成章、贾聪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在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交纳社会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成章、贾聪明银行帐户上冻结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