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景忠雷与张玉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忠雷,张玉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景忠雷,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张玉潜,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忠雷与被执行人张玉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5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