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现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同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6)第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四平市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卡号:62223004593338。梁某某自2013年10月7日开始透支,2015年1月4日后梁某某一直没有还款。截止2015年12月9日,梁某某共欠工商银行本息16.859.38元。银行多次对梁某某催收,但其逾期已超过90天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归还全部欠款。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四平市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办理了牡丹信用卡,卡号:62223004593338。梁某某自2013年10月7日开始透支,2015年1月4日后梁某某一直没有还款。截止2015年12月9日,梁某某共欠工商银行本金11409.68元,利息1814.3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90天仍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归还全部欠款。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身份证、申请表等,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手续。3、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透支金额16859.38元。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催收电话信息,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鼎晟支行向梁某某催款通知。5、还款凭证,证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将透支的银行卡本息全部还清。6、四平鼎晟支行报案材料,证明信用卡持卡人梁某某2013年2月在我行申办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00224593338。该持卡人在2013年10月7日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12月9日已积欠我行本息及滞纳金合计16859.39元,其中本金11409.68元,利息1814.32元。在透支违约期间,我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多次成功通过95588对其进行电话催收及短信催收,持卡人一直未能归还。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四平工商银行鼎晟支行个人信用卡部工作人员。梁某某2013年3月7日开始透支信用卡,逾期多次催收,拒不偿还。本金11409.68元,利息1814.31元,透支本息共16859.38元。最后一笔还款2015年1月2日还款2200元钱。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时间2015年7月28日。8、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013年2月22日,我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我单位四平农垦区大林子小学开具的我的工资证明在四平市工商银行四平鼎晟支行办一张牡丹透支卡,卡号是6222300224593338,透支额度是50000元。我拿到卡后和张新权找一个装潢装饰材料商店刷pos机套现50000元,我就将50000元的现金都借给了张新权,开始张新权都是按月还款,后来张新权跑了没再还款。我就找不到他了。我拿工资还了一部分,后来我无钱还了,工商行多次催我还钱,我也没还。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视被告人梁某某已归还全部欠款等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张     东     新人民陪审员 张雷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珈     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