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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安居与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居,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082号原告谢安居,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琴。被告许建成,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许金和,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许木林,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告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安居与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许金和、许木林、福建兴业方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安居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或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