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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武文权与齐力春、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文权,齐力春,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1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文权。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力春。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臣,职务总经理。上诉人武文权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