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曲国良与王志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国良,王志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曲国良,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攀,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曲国良与被执行人王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志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曲国良借款39800元;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王志攀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曲国良与被执行人王志攀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