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承川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承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68号罪犯林承川,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承川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承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1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承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承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