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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育武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育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育武,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葛伟刚,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育武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裘少波、代理检察员庄显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育武及其辩护人葛伟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姚育武以自己能联系到朋友去投资金某朋友杨某公司的理财产品为借口取得被害人金某信任,后又以需要自己先行投资但缺少资金为由向金某借款。2015年11月24日9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政信苑大堂,被告人姚育武使用伪造的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2单元1333室房产三证抵押给金某,骗得金某的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姚育武将上述所骗得款项提现用于还债及日常花销。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育武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育武在本院开庭时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又辩称其当时确实是准备购买杨某的理财产品,但后来朋友发现该理财公司实力不足,因此就没有投资。其一直是想要归还金某的借款,只是想拖延几天。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育武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和偶犯;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诱发了被告人的犯意。请求对被告人姚育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姚育武以自己能联系到朋友去投资被害人金某朋友杨某所在公司的理财产品为借口取得金某信任,后又谎称需要自己先行投资但自有资金不足,以此为由向金某借款。2015年11月24日9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政信苑大堂,被告人姚育武使用伪造的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2单元1333室房产三证抵押给金某,骗得金某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姚育武既未投资杨某所在公司理财产品,也拒不归还金某钱款,而是通过提现、消费、归还信用卡债务等方式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案发半年前认识了自称在四季青做生意的姚育武,后因其在恒昌财富的朋友杨某需要投资,其将姚育武介绍给杨某认识。姚育武向其和杨某表示有三个朋友能够投资2500万元人民币,但必须要他自己先投资,朋友才会相信。姚育武遂向杨某提出自己只有20万元闲钱,想通过杨某向其借钱。杨某将该情况告知其后,其为帮助杨某就表示可以由其直接借钱给姚育武。2015年11月24日9时许,其与姚育武在西溪诚园政信苑大堂见面,双方写好借条约定12月14日归还本金,姚育武将其中天西城纪2幢1333室的房产三证交给其。其当面通过招商银行客户端给姚育武转账20万元,随后又回家通过电脑将招商银行的10万元转给姚育武。但此后,姚育武一直以各种借口为由不签杨某推广的投资单,其找姚育武要钱时,姚育武也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其仔细查看了姚育武给其的房产三证,发现证件是假的,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其认识姚育武后,姚育武自称在四季青有三个店面,自己有辆保时捷,还有一辆宝马,在银行还有一笔600万元的定期存款。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金某认识姚育武,姚育武自称名下有三辆保时捷,还有三个店面,自己的姐夫是前公安局的局长。由于其是做理财的,在交流中姚育武透露出想要投资理财的意愿,刚好其业绩也完不成,其就让姚育武帮忙。姚育武称自己过几天有一笔几百万的钱要投资,还说身边有几个朋友也在做理财,如果他投资的好,他的朋友就会有2500万的投资找其,但前提是他必须先投资。姚育武表示自己可以先投资50万以吸引他的朋友,但手中只有20万,想向其借30万,但其表示自己没有钱,姚育武表示可以将他在中天西城纪的房产三证放在其这里,让其去向金某借钱。之后其向金某说了这个事情,金某因为想帮助其促成这笔投资,就答应借钱给姚育武。但后来姚育武并没有到其这里投资,都以投资的朋友没有凑齐为借口一再推脱。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姚育武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姚育武在将他自称的在四季青的店面卖掉后就一直无业,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平时的开销都是从其这里拿出来的。姚育武有一辆索纳塔轿车在2015年6月卖掉了。4、接受证据清单、房产三证照片、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姚育武与被害人金某在2015年11月24日签署借条(内容为姚育武向金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于同年12月14日归还);被告人姚育武将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2单元1333室的房产三证抵押给金某。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金某的招商银行卡于2015年11月24日分别向被告人姚育武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被告人姚育武在收到该30万元后于当日柜台取现人民币28万元,剩余钱款随后多次消费并通过ATM机取款。还证实被告人姚育武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在案发后归还一万五千余元欠款的情况。6、伪造房屋权属证书证明书、鉴定缴销伪造契证结论书、土地登记事项意见单,证实被告人姚育武抵押给被害人金某的杭州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2单元133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均系伪造。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金某多次向被告人姚育武催讨借款,但姚育武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的情况。8、通话视频,证实证人杨某与被告人姚育武电话通话的情况,其中被告人姚育武对向金某借款且有房产证押在金某处的事实予以认可。9、监控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育武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育武的身份情况。11、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姚育武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2、被告人姚育武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姚育武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姚育武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姚育武在侦查阶段一直否认犯罪,在本院庭审时虽表示认罪,但却又提出自己确实想购买杨某理财产品,也想归还金某借款,只是将钱款暂时用于其他投资的辩解。被告人姚育武的该辩解实际是否认自己具有诈骗被害人钱款的目的。但是,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姚育武在案发期间并无经济来源,也无自有资金,其通过虚构自己的经济状况,并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且使用了伪造的房产三证向被害人借款,在取得钱款后并未如约投资理财产品,对被害人归还借款的要求也百般推诿,拒不归还。被告人姚育武的相关辩解,特别是有关钱款去向的解释前后矛盾,且与常理不符。据此,被告人姚育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和意图明显。综合其在案的辩解和庭审表现,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宜认定为认罪。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有关辩解和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证人杨某本身系理财公司员工,其出于业绩需要向他人推销理财产品实属正常之举,并无不当。双方之所以产生购买理财产品的合意,实际也是源于被告人姚育武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了不实的描述,导致金某和杨某错误的认为其具备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实力。这正是姚育武继而以此为由进行诈骗活动所作的铺垫。据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不存在任何过错。对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育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育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姚育武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冠琳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人民陪审员  刘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