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闫雨与赵亚利、才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雨,赵亚利,才少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878号原告:闫雨,现住榆树市。被告:赵亚利,现住榆树市。被告:才少东,现住榆树市。原告闫雨诉被告赵亚利、才少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雨、被告才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亚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8月20日,二被告承包了榆树市盛世田园综合楼的建设工程,原告受雇于二被告从事架子工工作,工资每月7500元,每月一付,到2015年8月20日,工程完毕。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尚欠原告工资款625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拖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625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才少东辩称:原告诉状中所属事实属实,我和赵亚利是夫妻关系,现在欠原告工资6250元。开发商给我钱我就给原告。被告赵亚利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才少东和被告赵亚利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8月20日,二被告承包了榆树市盛世田园综合楼的建设工程,原告闫雨受雇于二被告从事架子工工作,约定工资每月7500元,每月一付。到2015年8月20日,工程完毕,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尚欠原告工资款625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拖至今。现原告为请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625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款,应按约及时给付,其不予给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保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才少东和被告赵亚利给付原告闫雨工资款62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肖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