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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道全申请执行芦永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道全,芦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成道全,男,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芦永根,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成道全申请执行芦永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具备可执行条件后,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5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卢德建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