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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黄**与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婉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7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为四川省长宁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四川省长宁县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佛山市公安局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上诉人唐*籍贯为四川省长宁县,其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可以认定唐*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唐*主张其住所地为四川省长宁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